第一次買樓就撞壁:第三話 各說各話
Posted in 茶茶的家 on 星期二, 5月 01, 2012 by 魚干女茶茶第三話 各說各話
2012/04/03 (二)
上周二付過訂金後 這個物件就從591售屋網迅速的下架了 找都找不到
打去591客服問 也說他們沒有留底
好在老娘平常懶惰開很多頁面又懶得關機 便把之前還暫存的頁面都存成PDF檔留底
苔苔也說看房子時拍的那些照片 都要先留著 以備不時之需
這幾天我大概想了一下合約的內容 都是寫「訂金」
和之前苔告訴我的民法上規範的「定金」不一樣 姑狗一下果然有交易是藉此來做規避!!!!!
死定了我好害怕(TдT) 快問苔苔
苔說這個不會影響契約的內容 因為大部份人都不懂法條
所以法官會去探求雙方的真意 再下結論
2012/04/04 (三)
兒童節放假在家
中午天龍爸說他又再跟W先生通過電話 打了之前來電顯示的電話通通都沒接
之後W先生又用別支號碼打來 告知我們屋主沒有要賣 會退還我們10W
照理說賣方反悔不賣 應該還要再賠我們10W才對 但W先生卻說要屋主同意賣 這個交易才算數
當然天龍爸不會妥協 他說再等幾天 他就去找有關單位申訴
我突然想到之前問苔的
苔說因為W先生是代表屋主 他收訂金=屋主收訂金 這個契約就成立
我把這個跟天龍爸再說一次 他說對 這樣就沒錯
其實我也很煩 這幾天一直在姑狗這些 也看到了朱○炎先前的案例
民法第354條第2項: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202號判例:
「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既然我們已經以屋主開的價格下訂金了 現在又反悔 我真的是不懂啦!!!!!!!!(抱頭)
走到樓上看到6X歲的茶爸在那邊搜尋相關的案例 看電腦太久還累趴在電腦前睡著
看了真的好難過好心痛 我真的好氣好傷心
到了下午又有新的展開
W先生來電說 同一棟的其他樓層要賣=10F 開價是618W
如果我們同意的話 這10W就直接轉為訂金
原本天龍爸的意思是好吧 可是我越想越不對 前面的事都沒解決 你怎麼又扯到別的議題?
而且我怎麼知道事後618W又不賣怎麼辦? 你會不會再來跟我們說別層樓又有要賣了?
真的買了之後 你會不會再跟我們要委託找到房子的錢???
當然這些都是我的猜想 畢竟前面所有的事已經讓我沒辦法再相信他的人品
和W先生通了電話 他說當初屋主是口頭委託他賣 事後反悔
他也很生氣和對方都絕交了 這一個星期是多麼努力挨家挨戶的詢問有沒有同棟的要賣房子
我說我並沒有委託你做這些事 我們只是要把前面的事情先解決 先把8F的事解決
先把該給我們的錢 20W 都還給我們 再來討論別的樓層有沒有要賣
我怎麼知道10F是不是真的有委託你賣房子 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在欺騙我???
他說10F是真的有跟他簽約 真的有要賣
我說好 那10F的事再做討論 但還是要先解決8F的事 把20W先還給我們
W先生可能惱羞成怒真的很生氣 就說他今天就直接還我們10W
我說我們要的不是10W 還有另外要賠償我們的10W才對
總之雞同鴨講 我也不想跟他講了 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事後W先生又打來給天龍爸 說是要和氣生財
意思是他也是受害者
天龍爸說 我女兒的意思就是這樣 其他的 你去告訴法官 相信法官會懂你的意思
晚上天龍爸說 W先生有跟他說屋主確定要再租出去 已經張貼租屋啟事
但天龍爸說 明明房子還在交易中 很明顯違約 我說那我就去拍照!!!!
好險朋友真的很多 嗚嗚嗚嗚
之前和潘氏姐妹聊天的時候 有提到她們的姐妹就住在這個社區
所以打電話請她們幫忙 馬上飛奔來去拍照
潘小姐帶我看了公布欄 啥都沒有 便向管理員問了目前待租的房子
果然在管理員的本本上找到這間!!!!! 而且還是3/13由屋主刊登的!!!!!!!!!
而我們到了3/26還在看房子 而且還很多人在看
這下子真的見鬼 這房子到底是誰要賣 是誰又不賣??
把照片拿給天龍爸看後 決定就等到明天=存證信函上要求答覆的最後一天
另外就是今天跟庸桑學到的「表見代理」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這部份明天再來跟苔苔請教
唉 真的是好險有朋友 不然我該怎麼辦!!!!!!! T口T
2012/04/05 (四)
早上跟苔說 茶爸說她的聲音聽起來很年輕 (吼 那我同學當然跟我一樣大啊!!!!)
茶媽還說 那個就是之前他們學校第一名 很會念書的那個同學啊!!!!!(對啊妳還記得!!)
我把昨晚的事再跟苔報告 說如果我們要告W先生詐欺 這樣的情況如何?
苔評估了之後 說如果走刑事會比較麻煩 所以還是回歸到民事
另外我也問了昨天庸桑提到的「表見代理」 那是什麼意思?
苔說這就是她之前擔心的 怕屋主說根本沒有委託W先生賣房子
我說如果沒有委託的話 那W先生還可以隨便開別人家的門 帶客人進去看 不就很奇怪嗎??
她說依照民法的規定 如果屋主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有授予W先生代理權
或知道W先生以屋主的代理人自居而沒有表示反對 屋主就要負授權人的責任...
所以我有進屋去拍照 也有把W先生登廣告的頁面留底
這些都可以拿來證明真的有這回事=屋主真的有委託W先生賣房子
就又可以回歸到最初的 W先生收訂金=屋主收訂金=契約成立
今天是存證信函上通知屋主回覆的截止日 依舊還是沒有回應....
繼續閱讀:
第一次買樓就撞壁
→ 第一話 尋找茶窩
→ 第二話 茶爸來了
→ 第三話 各說各話
→ 最終話 電話魔人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Other Recent Entries
Loading...
0 》來留個言吧ヾ(^▽^)ノ:
Leave a Comment
゙(*ノ≧∇≦)ノ 謝謝您的到訪,歡迎留言及發表意見!
如果沒有Blogger或其他相關帳號的貴賓,
請選擇【名稱/網址】,填入您的大名於【名稱】,然後寫下您寶貴的留言嘍
謝謝大家的配合。
( > ー <)b